拆除设备被砸伤致残,责任人相互推诿拒绝赔偿。日前,经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耐心调解,受害人杨某某得到了9.7万元的赔偿。杨某某拿着一摞摞现金,流下了感动的泪水:“你们给我送来的是救命钱呀!”
2008年8月14日,河南省南阳市某铸造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某水泥厂签订了《航天水泥厂机械设备出售及拆除安全合同》,约定某水泥厂将10套闲置的机械加工设备以19.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铸造厂。2008年8月20日,王某将拆除航吊的工程以18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2008年8月23日,杨某带领刘某、杨某某等施工人员进行拆除航吊施工。不料,房屋突然倒塌,致使施工人员刘某当场死亡,货车司机任某在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胸椎及尾椎骨折,右下肢不能活动,经鉴定分别构成八级及十级伤残。
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南阳市某铸造厂分别与死者任某、刘某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但是针对被害人杨某某的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王某、杨某、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时,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三被告人各执一词,互相推诿,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愿赔偿,与被害人杨某某多次争吵,双方对立情绪非常大。
被害人杨某某是村中的特困户,家中上有70多岁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女儿需要抚养,还有一个五十多岁的痴呆大哥跟随其生活,此次事故使杨某某瘫痪在床,第一次手术已负债5万余元,生活陷入困境,二次手术费用也无指望。考虑到被害人急需二次手术、经济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院长乔国和要求办案人员加大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力争让受害人拿到赔偿款。主管院长周明德先后三次主持案情分析会,研究调解方案。刑庭全体法官分组分头多次讨论,分析矛盾的原因、症结,制定多种调解方案。承办法官梅振焕先后十多次给双方当事人讲理释法,划清各被告人的责任。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过卧龙区法院上下的不懈努力,刑事附带民事原被告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4.5万元,被告人杨某、杨×赔偿5.2万元。
至此,这起事关被害人切身利益的刑附民赔偿案最终被成功调解,消除了一起不安定的社会隐患,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