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合同是书证的原件,应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
[案例索引]
一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6)宛龙民商三初字第463号(2006年12月18日)。
二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民三终字第186号(2007年8月23日)。
[案情]
原告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太平洋沿岸光学(珠海)有限公司。
原告利达公司与被告太平洋公司分别于2005年9月13日、2005年11月10日、2005年12月21日、2006年6月8日采用传真的方式签订了四份订货合同(定货单)。订货单上均约定:供方(原告)接受此订单,应遵守以下条款:1、请接到需方(被告)订单后,主要负责人签名、盖公章并于24小时内回传;2、确保品质,不合格产品挑选使用时,所产生的费用由供方负担,每人每天30元,……,付款方式:货到买方并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0天内付款。原被告双方均在订货单上加盖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名,该四份订货单上货物总价款为461828.07元。原告利达公司按订货单所载货物的数量向被告太平洋公司发送了货物,并分别于2005年12月24日、2006年1月12日、2006年2月10日、2006年3月28日、2006年7月5日向被告太平洋公司开具了五份河南省增值税发票,合计461828.07元。2006年6月9日,被告太平洋公司向原告利达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2006年8月31日,原告利达公司又用传真方式发送企业对帐联络函,内容为截止2006年7月30日,太平洋公司欠利达公司货款411828.07元,被告太平洋公司于2006年8月7日在该对帐联络函上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又用传真的方式传给原告利达公司。
[审判]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采用的是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买卖合同,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货物后,未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11828.0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太平洋公司向原告利达公司支付下欠货款411828.07元及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太平洋公司以传真件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为由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订立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等可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又包括传真件。利达公司所提供的四份订货单和2006年的企业对帐联络函,传真形式上均有双方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有公章。特别是对帐联络函,先由利达公司制作原件,传真给太平洋公司,该公司先由经办人签名后传回,后在利达公司的要求下,又盖了财务专用章传回,以上传真件形式上均为原件,故其真实性依法应予确认。太平洋公司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认定的关键问题是,传真件是复印件还是书证的原件。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明确地规定了传真是数据电文,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合同的形式也在发展,出现了通过电子商务活动而订立合同的形式,即数据电文,它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传真也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这些信息通常都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然后通过电子方式将信息原样不变地发给接受方,这种信息明确、可靠,不可更改,完全符合书面合同目的的要求,能够证明合同的存在。而复印(影印)件是通过光学的方法将原件复制下来,但可以人为地更改。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但要形式上,通过传真方式接受的传真件原件,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复印件,根据现有技术手段,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况。被告太平洋沿岸光学(珠海)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原物却有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有复制件或复制品)。以原告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四份订货单和2006年的企业对帐联络函,属复件印而非传真件原件,提出上诉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二审法院认定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四份订贷单和2006年企业对帐联络函传真件是数据电文所载内容的有效表现形式,即二审法院认可了原告提供的证据的传真形式为原件确认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就本案而言,原告利达公司在一审时提供被告太平洋公司的订货单和企业对帐联络函均属传真件的原件,证实太平洋沿岸光学(珠海)有限公司通过传真形式确认与该公司买卖光学镜头的合同关系和所欠的货款数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有双方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等有形的表现形式所订立的合同,应当依法确认为真实有效,据此真实有效的证据,判决被告太平洋公司向原告利达公司支付下欠货款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