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法院强力推进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30 16:47:34


    为鼓励全院干警接受高层次教育,改善全院干警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全院队伍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推进法院工作可持续发展,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未来十年内将投入专项经费用于全院干警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力争到2020年全院在职干警60%拥有研究生学历(学位)。为规范这一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干警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法院发展需要的原则。报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政治处审核,由政治处提交院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报考。原则上全院每年准许5到6名在职干警半脱产(脱产)参加研究生学习。

   (二)干警报考的学校应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研究生招收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所和省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党校、行政学院。

   (三)在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我院鼓励支持在职干警参加各类形式的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教育。45岁以下未获得硕士学位的干警应参加在职学位学习,争取在近几年内取得硕士学位证书。45岁以上未获得硕士学位的干警要积极参加在职学习,原则上不要求取得硕士学位证书。

   (四)除50岁以上的干警,我院干警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所学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一致。新进人员一年试用期满,可申请报考攻读硕士学位。

   (五)各部门对所属干警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习,要统筹安排,处理好日常工作与干警学习的关系,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干警全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的经费资助

    经院党组批准,干警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资助经费在本院的培训经费中解决,所需费用先由本人支付,待学习结束,取得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方可报销法院承担的费用。确因家庭困难,经本人申请,可视其经济收入情况暂借部分费用。

   (一)在职干警考取全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国家负担学费的,本院不再负担,学制届满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国家不负担学费的,学制届满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费报销100%;仅取得毕业证书的,学费报销70%;仅取得结业证书的,学费报销60%。

   (二)经院党组研究批准后,在职干警考取半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学制届满时,取得学位证书的学费报销100%;仅取得结业证书的,学费报销60%。学习时间仅限于面授、考前十天、考试期间,并向院政治处提交学校通知单、校历作为证明。

   (三)干警在职学习期间,以“卧龙区人民法院”名义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发表高水平论文2篇且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的,给予奖金600元;对于发表2篇以上的,每超出1篇给予奖金200元,奖金总额不超过1000元。

   (四)干警在职学习期间,本院每年报销两次往返交通费(具体报销额度按照本院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报名费、入学体检费、教材费、资料费等可酌情予以报销。考前辅导班培训费、食宿费、参考资料费、文具费、打字费等个人行为支出不予报销。

   (五)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一种非学历、学位教育形式。除本院50岁以上干警参加此类进修班外,不给予学费资助。

    三、干警学习期间待遇

    凡经党组同意攻读硕士学位的干警,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全额工资,目标奖照发;不脱产学习的工资福利及目标奖照发,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办理。

    四、管理措施

   (一)全院领导干部及中层领导应率先垂范,积极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院政治处应与全院各部门紧密配合,对需要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习的干警进行统筹规划,于每年的6月底将下一年度拟在职学习干警名单汇总后上报院党组。

   (二)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在职学习干警的管理工作,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在职学习干警创造必要条件,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三)干警在职学习期间应主动向主管院长汇报学习情况,并将年度学习成绩、自我鉴定表等材料复印件送院政治处备案。学习期间,不得擅自改变专业方向和学业计划;脱产学习期间及请假期间不得到校外兼职或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一经查出,按照相关法律及我院考勤规定严肃处理。

   (四) 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干警,凡获得过经费资助的,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最低要在本院服务8年(因组织原因变动工作的除外);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调离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退还相应学费。

    五、其他规定

    关于在职干警攻读博士学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在读的硕士研究生仍按照法院原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院政治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wy    

文章出处:卧龙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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