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卧龙区人民法院对规避执行的“老赖”动“真格”,出重拳,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当事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成效。2011年10月30日,卧龙区法院对欠债不还的“老赖”郭某采取限制其出入境威慑机制,成功执结一起长达三年之久的规避执行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原告张某等十人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张某等十人共出资652024元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第二栋一层商铺38.05平方米。原告张某等十人买房后,2006年11月又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代管代租合同,并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管理开店经营服装生意,约定每月租金5333元。2009年1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通知原告张某等十人收回房屋,同时采取锁门、停电等违法手段以期达到目的,并于2009年1月份起停止支付原告租金。原告张某等十人多次催要房租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2009年,该案经卧龙区法院一审及南阳中院二审后,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2009年1月起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向原告张某等十人支付租赁费5333元,至代管代租合同终止时止。判决生效后,被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能支付此款项,原告依法于2010年向卧龙区法院申请了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该案中止执行。直至2011年8月,原告张某向卧龙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考虑到该案长时间未执结,卧龙区法院对此案十分重视,特指派专人负责此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负责此案的执行法官经过不懈努力,查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郭某在加拿大定居,且取得加拿大国籍,有偿还债务能力。为了督促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郭某尽快履行债务,执行法官法官不辞辛劳,调查发现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责人郭某经常往返于中国和加拿大,故此,决定向“老赖”郭某发出《限制出入境通知书》,督促被告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责人郭某履行义务。通知发出后,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被告人郭某在短短几天的时间内就将拖欠了三年之久的20余万元执行款交到执行法官手中,最终使得这起看似无法执行到位的执行积案得以圆满执结。当执行法官将20余万元执行款亲自交到申请执行人张某等十人手中时,张某拉着执行法官的手感激的说:“这些钱真是雪中送炭啊,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感谢法院,感谢执行法官。”
据统计,截止今年10月份,卧龙区法院通过采取对规避执行人进行通报、曝光、限制出入境等反规避执行威慑机制以来,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446件,执行到位标的额4825万余元,反规避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