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卧龙区法院宣判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显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温振兴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陈红超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文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赵显庆、温振兴伙同张涛、苏芳奇(二人另案处理)四人经预谋后携刀窜至安皋镇兰营村八组张玉舒家,温振兴持刀威胁被害人张玉舒躺在床上不许动,赵显庆、张涛在屋内翻找财物,共抢得现金200余元,汽车电瓶一个,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720元。2008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显庆、温振兴伙同苏芳奇三人携刀窜至安皋镇姜营村四组杨永山代销店内,三人用透明胶带将被害人杨永山手脚捆住、嘴封住,苏芳奇威胁杨永山躺在床上不准动,赵显庆、温振兴在屋内翻找财物。共抢得现金300余元,香烟70条。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4250 元。2008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赵显庆、陈红超伙同苏芳奇、张涛四人经预谋后持刀窜至南阳市麒麟路黄冈村麒北组54号陈福麟家,苏芳奇在外望风,赵显庆、陈红超、张涛持刀进入屋内威胁被害人陈福麟不许出声,并用透明胶带将陈福麟手脚捆住、嘴封住,后三人在屋内翻找财物。共抢得现金100余元。
2008年12月份,被告人赵显庆、王文宗伙同张涛预谋抢劫位于镇平县城郊乡十里庄村六组王文宗曾经打过工的砖厂,王文宗向赵显庆提供了该厂人员活动以及开票处的现金存放情况,并向赵显庆指认了砖厂的具体位置。2008年12月26日晚,赵显庆、温振兴、陈红超三人窜至该砖厂开票处,语言威胁居住的该厂人员杨守栋不准动,并翻找屋内的财物。共抢得现金8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显庆、温振兴、陈红超、王文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显庆参与抢劫四次,其中入室抢劫三次;被告人温振兴参与抢劫三次,其中入室抢劫二次;被告人陈红超参与抢劫二次,其中入室抢劫一次,依法应对该三名被告人在十年以上量刑。因被告人王文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