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梁园公安分局局长孙传辉因受贿罪获刑十一年

  发布时间:2011-10-10 09:59:56


    2010年8月24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原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梁园公安分局局长(正处级)孙传辉受贿一案依法做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 年,对被告人受贿的未退赃款人民币327400.74元,美金1800元(折合人民币12264.30元)予以追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传辉在担任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局长和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1996年至2008年5月期间,先后收受胡彬、赵军、赵洪杰等五十七人现金七十八次,共计人民币67万元、美元1800元、购物券2000元、黄金手镯、戒指各一个,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传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了辩解意见。

    卧龙区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孙传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局长和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胡彬、赵军、赵洪杰等五十七人现金七十八笔,共计人民币66.9万元、美元1800元、购物券2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结合被告人孙传辉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和退赃情况,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孙传辉不服上诉。近期,中院二审维持了卧龙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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