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法院审结一起收受干股被判重刑案

  发布时间:2009-06-02 09:07:08


卧龙区法院审结一起收受干股被判重刑案

    2009年4月28日,卧龙区法院宣判一起收受他人干股的受贿案件,被告人张自喜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被告人张自喜在南阳市盛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赃款170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自喜原系南阳市卧龙区城建环保局副局长兼任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被告人张自喜利用职务之便,在南阳市盛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审批、技术职称晋级、项目洽谈等多方面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后南阳市盛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武为感谢被告人,在张自喜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于2003年3月将该公司原股东谭长桂的股份转让给张自喜,并于2003年5月在南阳市工商局为张自喜办理了正式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使张自喜成为盛华苑公司的股东,张自喜占该公司32.82%的股份,资本额为170万元。经河南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盛华苑公司截止2003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为518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张自喜到案后,退出赃款35000元并揭发了卧龙区供销社原工会主席马国云、资产管理部主任王学中的受贿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自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收受赵军武赠送的盛华苑公司原股东谭长桂的股份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为该公司在资质审批、技术职称晋级、项目洽谈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以受贿论处。张自喜本次受贿数额应以股权转让登记时盛华苑公司的股份价值进行折算,即以其所收受的股份乘以盛华苑公司2003年5月的注册资本额。工商银行南阳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出具的资金证明、南阳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均能证实盛华苑公司及其前身祥居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18万元,并有河南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豫正大会审字(2009)第02号审计报告予以印证,另外在工商机关备案的股权转让登记档案中,有信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该报告认定盛华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18万元,张自喜所占股份是32.82%,资本额为170万元。据此,应认定张自喜通过收受干股获得的贿赂款为170万元。因被告人张自喜至案发时尚未将股权变现套取现金,也未因该股份而分得红利,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自喜收受170万元的受贿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被告人张自喜的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依法应予以追缴。被告人张自喜到案后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自喜退出赃款35000元,量刑时应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上诉。据悉,该案是我市首起因收受干股被判刑的受贿案件。

责任编辑:肖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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