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不成拒抓捕 转化抢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6-02 09:01:11


  

                              

    5月11日,卧龙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抢劫案件,被告人苏付群在偷狗过程中,抗拒抓捕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付群系新野县上庄乡人,因天气寒冷爱吃狗肉,2008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苏付群到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堰岔村,将该村村民李群和家的狗毒死后准备偷走时,被李群和及附近村民发现,为逃避抓捕,苏付群拿出随身携带的剥狗刀威胁恐吓村民后趁机逃窜,该狗经价格鉴定价值1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付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苏付群在抢劫过程中,既未窃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系抢劫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认罪 悔罪,并积极预缴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被告人苏付群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肖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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