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车,却暴力抗法咬伤民警,2011年5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罪。
2010年12月11日9时许,南阳市某派出所民警李龙、曾刚、王虎三人在设卡执勤时,在对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张连杰、朱伟民实施交通纠章过程中,遭到二被告人的撕扯和殴打,被告人张连杰将民警李龙右手中指咬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1年4月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连杰、朱伟民与被害人李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于4月11日履行完毕。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连杰、朱伟民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张连杰、朱伟民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连杰、朱伟民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均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