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顾建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撤销该院(2009)宛龙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中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顾建勇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罪实行并罚,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8日22时许,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勾营村村民张某在南阳市天山路苹果娱乐城电玩室玩时,因其玩的游戏机不能继续押分就用脚踢了电玩机,而被告人顾建勇带领四人到被害人张某跟前质问并持刀对张某进行砍、打,致使张某全身多处损伤。经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2010年4月7日被告人顾建勇委托其朋友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卧龙区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人顾建勇为琐事伙同他人故意损害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造成了致人轻伤的后果。被告人顾建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此次所犯的故意伤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顾建勇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委托其亲朋对被害人进行了足额赔偿,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