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债务不当 反受法律制裁

  发布时间:2011-05-26 15:11:19


    2011年5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要账为名转变成非法拘禁他人案,分别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穆谋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韩某、张某某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辛某因有经济纠纷。2010年11月10日,张某带领被告人穆某、李某到九建公司找辛某要账,在辛某办公室张某等人迫使辛某写下一张欠300万元的欠条,随后将辛某带至张某经营的担保公司楼上让其还钱。在被告人张某的指使下,被告人穆某、李某、韩某、张某某四人将辛某拉上汽车,用衣服将辛某头蒙住将其拉至水库边,将其扔到水中,之后四被告人又将辛某拉至湖边。晚上五被告将辛某带至温州湾酒店住下看管不让其逃跑。2010年11月11日,在建国大酒店停车场处,被害人辛某被公安人员解救。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被害人辛某构成轻微伤。2010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7月28日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1月有2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于2010年1月26日释放。

    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穆某、李某、韩某、张某某以追讨债务为由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缓刑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穆某、韩某、张某某认罪态度均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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