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某某,高某某曾在沪陕高速宛坪营运中心院内干工程,有人称孟某某为“孟总”,即萌生假冒高管中心老总的念头,谎称宛坪营运中心处理40辆越野汽车,诈骗他人现金439000元。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被告人孟某某曾在沪陕高速宛坪营运中心院内承包有小工程,干过排水沟、鱼塘等附属工程,被告人高某某曾在孟某某手下任会计。当时宛坪营运中心院内存有40辆越野汽车,二人即商量把这批车弄到手卖了获取利益平分。二人即以沪陕高速宛坪营运中心工作人员的名义,谎称该单位有一批二手车由其二人负责出售为名,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顾某某。被告人高某某介绍孟某某为沪陕高速宛坪营运中心的办公室主任,该批车由孟某某负责出售,骗得顾某某的信任。2008年2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请示孟某某后与被害人顾某某签订购车协议,并以交定金为由骗取顾某某现金10万元。后孟某某以在郑州活动这批车的事,需要活动经费陆续让被告人高某某将该10万元汇入自己账户。2008年3月6日至2009年7月20日期间,孟某某又以办此事为由先后四次从顾某某处骗得现金339000元。2009年11月20日沪陕高速宛坪营运中心将此批车出售给南阳市公路局试验检测中心后,被害人顾某某方知受骗并于2009年12月31日报警。2010年1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将定金10万元退还给顾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系沪陕高速宛坪营运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处理该单位二手车的事实,骗得被告人的信任,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孟某某骗得他人财物四十三万九千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高某某骗得他人财物十万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但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且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卧龙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被告人孟某某退赔被害人顾某某现金33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