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哥哥在亲弟弟的房后堆放杂物,影响了弟弟屋后排水并造成弟弟家的房体腐蚀,亲弟弟一怒之下将亲哥哥告上了法庭。5月10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力(化名)十日内清除原告李豪(化名)房后50公分内的杂物,驳回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90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豪(化名)和被告李力是同胞兄弟,原告系被告的亲弟弟。1982年,被告李力与生产队签订协议,以470元的价格购买生产队草房五间。1988年,原告李豪经村、组同意,在被告李力所购的五间房屋前面建平房三间。1991年,原南阳县人民政府给李豪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1993年,原告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李力在紧挨原告李豪的房后堆放了石头、柴草等杂物,影响了原告李豪房屋后面雨水的正常排出,造成墙体腐蚀,物品受损,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原告李豪一怒之下将亲哥哥李力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力排除妨碍,清除房后一米内杂物,并赔偿损失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一母同胞,且前后相邻居住,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兄弟之间的关系。但双方为排水问题发生纠纷,被告李力在原告李豪房后堆放杂物,影响了原告李豪房后的正常排水,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告要求被告清理房后一米内杂物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但要求清理一米内杂物,距离过宽,应以50公分为宜。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9000元,因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