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系南阳市商业银行某支行副行长,虚设贷款账户,个人审批,违规放贷3871万元,昨日被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1年6月至2006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南阳市商业银行某支行副行长期间,虚设南阳市某公司的委托贷款账户,隐瞒真实情况,采取个人审批、违规利用委托贷款程序、在账目上做虚假记录,多次向河南省XX实业有限公司及洪某某等15户公司和个人违法发放贷款,共计发放贷款3871万元。案发后,在被告人王某某的配合下追回贷款3712万元。诉讼过程中,经被告人王某某的配合又追回贷款101万元。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个人审批、假借委托贷款程序等手段,先后违规发放贷款3000余万元,目前尚有50余万元本金未追回,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金融企业的管理秩序,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积极配合追回大部分贷款,挽回了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至于在危害社会,故对其使用缓刑。据此,卧龙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