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碰撞起纠纷 一拳头换来徒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1-04-25 13:00:47


    4月18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自行车与摩托车同向行驶不小心发生碰撞,引起双方厮打案。经审理,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

    2011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骑自行车至南阳市武侯路综合市场门口时,与同向行驶骑摩托车的吴某相撞,后二人发生争吵并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骑摩托车的吴某咬住被告人刘某左手指。被告人刘某用拳头猛击吴某面部,将其打伤。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制止厮打经法医鉴定,原告吴某面部、肢体损伤,致牙齿损伤、缺失,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四万元。另查明,四万元赔偿款已全部支付给被害人吴某。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纠纷时,不能冷静、妥善处理,而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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