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院巡回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发布时间:2011-03-30 12:57:30



图为庭审现场

    为方便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行八人及公诉人来南阳市进行巡回开庭,2011年3月29日上午9点,在我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耿波交通肇事罪一案。

    2008年10月4日,被告人耿波驾驶小型客车,搭载马俊辉、张涵涵、韩严峰,沿开阳高速公路由开明市往阳江方面行驶,在该公路49公里+600米路段,碰撞并越过道路中间分隔路断的护拦,撞向对向车道相向行驶的轻型货车,紧随轻型货车的豫KP1108大型客车,避让不及,又撞碰小型客车的尾部,令轻型货车受损,小型客车的被害人张涵涵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马俊辉在车内前方受伤,韩严峰在车内二排座当场死亡,被告人耿波受伤躺在小型客车与大客车中间的主车道上,在客车内的乘客素和芬当场死亡,王国秀等22人不同程度受伤,江明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接报后到现场处理,认定被告人耿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早在2010年7月12日,广东恩平市法院一行七人就来到南阳市借用我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后被告人耿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到被告人耿波行动不便,继续采用巡回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最大限度的发扬司法民主、彰显司法效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工作宗旨。

责任编辑: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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