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干警、法警等,加上协助执行人员共计35名,并邀请了三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廉政监督员现场监督,成功执结了一起因继承引发纠纷的腾房案(此案共涉及房产31间,696平方米),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涉及31间房屋系原被告双方五人共有
本案被执行人杨丽丽、杨李雪、杨李刚和申请人杨华是继母子关系,与申请人杨洋是同父异母的兄妹。涉案标的物是位于南阳工业路一处房产,共31间,696平方米,是申请人杨华与其丈夫杨志祥1989年所建。2008年7月14日,杨志祥因病去世。在离世前,留下遗嘱将挖掘机即指定由原告杨洋继承,债权债务由杨洋承担。
2008年7月20日,原告将被告及其支持者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等停止侵权。
被执行人享有部分被执行房产的共有份额
2008年7月29日,三被告起诉二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经卧龙区人民法院数月的审理,三被告因无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即于2009年3月6日申请撤诉,却至今侵占原告的房屋及车辆,致使二原告有家不能回。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位于南阳市工业路的31间房屋系原告杨华及死杨志祥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建,故该房产属原告杨华与杨志祥夫妻共有财产。现杨志祥去世后,31间房产扣除原告杨华的一半,另一半即15.5间属杨志祥的遗产,原、被告五人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杨志祥所立“遗书”时原、被告均在场,书写人证明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属利害关系人。故该“遗书”为有效遗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南阳市工业路的房产,一至三层归原告杨华、杨洋所有;四至五层归被告杨丽丽、杨李刚、杨李雪所有。
二、豫RC7373“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归原告杨华所有,由原告杨华支付给被告杨丽丽、杨李刚、杨李雪4500元。
被执行人称:决不搬出房屋
三被告提起上诉以后,因未及时缴纳上诉费,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双方抵触情绪大,语言过激,情绪激动。卧龙区法院执行局十分重视,多次派出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安抚双方的情绪,力促双方坐下来,进行冷静思考和商谈。并提出了许多执行方案,供双方参考,但始终收效甚微。后原告杨华的情绪越来越激动,在多次劝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决定强制执行以解纷争。
2011年3月21日,卧龙法院派出执行法官、法警,加上协助执行的人员共计35名,并邀请了三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廉政监督员现场监督,南阳市公证处全程参与,对案件涉及的房产予以强制腾出。此案历时三个多小时,圆满执结。申请执行人十分满意,当场在结案申请上签字。
该案的成功强制执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尊严,赢得了广大群众的称赞。卧龙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江毅轩在该案强制执行后说:“法院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决不能让判决书成为‘法律白条’,更不能让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一丝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