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李峥 马鑫琳
基本案情
谢某与吕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贷款购买了一套婚房,但因还贷压力较大,经济一度紧张,谢某决定向岳父吕某某借款。
为减轻子女负担,吕某某表示愿意帮助二人偿还部分贷款。首次转账时,吕某某附言注明“帮你还房贷”。此后,吕某某又分多次向谢某转账,共计30万元。谢某对岳父的资助深表感激,并在一年多后出具了一份借条,但借条中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
后吕某某急需用钱,多次向谢某催还借款,谢某均以“暂时没钱”为由推诿。吕某某遂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谢某承担还款责任。经被告谢某申请,法院依法将吕某列为本案第三人。
庭审中,谢某辩称,案涉款项属于赠与而非借贷。吕某某在谢某、吕某夫妻二人经济困难时期主动出资协助还贷,且在转账时附言注明“帮你还房贷”,明确表达了赠与意图。案涉借条的出具时间是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后一年多,是为了表达谢意,不能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借款。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被告谢某向原告吕某某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吕某某与谢某、吕某之间存在姻亲关系和父女关系,在二人经济窘迫时出资相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谢某接收款项并向吕某某出具欠条,双方以自己的法律行为达成借款合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虽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但谢某在吕某某主张权利时,应及时向其清偿借款,若拒不还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谢某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转账中,仅有一笔附言注明“帮你还房贷”,该表述并非明确、直接的赠与意思表示,其余转账更是毫无赠与的意思。综合谢某出具借条等后续行为,涉案款项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而是属于借款。
法律尊重亲情,更尊重清晰的证据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父母出资行为的法律定性,原则上应以出资时父母的明确意思表示为准。若父母在出资时或出资后明确表示其为赠与,就应认定为赠与关系。若无确凿证据证明属于赠与,且有借条等证据证实借款合意,家庭成员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应按照借款处理。
法官在此提醒,转账时的备注信息在处理纠纷时会成为关键证据,若本意是出借,可以备注“借款”;若本意是赠与,则应明确写上“赠与”等字样,避免使用“帮忙”“资助”等模糊词汇,以免因意思表示不明埋下隐患。事前明晰责任,事后方能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