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11月25日,在第十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即将到来之际,卧龙区人民法院在南阳市第九完全学校公开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学生们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2024年10月,56岁的牛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某小区院内自北向南行驶时,因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未按规定让行,与在院内正常行驶的15岁的明明(化名)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牛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六勤务大队认定,在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牛某承担主要责任,明明承担次要责任。事后,牛某与明明及其监护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随即诉至法院,要求明明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839.33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人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牛某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原告、被告在法庭上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由于其中一被告缺席,当庭无法调解。为了更好发挥巡回审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审判长刘小宁当庭宣判,在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938.95元;赔偿费用可以先从明明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支付。
庭审结束后,法官王慧以“家校同堂,学法明法,守护成长”为主题,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王慧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典型案例,为学生们详细讲解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法定年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