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在校学生 咋成了“财务负责人”

发布时间:2024-08-25 18:14:23


    日前,余某偶然发现自己的姓名在税务系统中被登记为南阳某实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而他自己对此全然不知,余某便将该公司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登记。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姓名权纠纷案件。

    余某无意间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南阳某实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余某此前从未与该公司有过任何接触,更不曾在该公司任职。余某与该公司多次协商,要求撤销登记信息,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余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公司于2015年在税务部门办理财务负责人登记的过程中,将原告余某登记为财务负责人,而此时余某为年仅19周岁的在校学生。被告经卧龙区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公司是经原告余某许可,才将其登记为财务负责人,所以被告公司侵犯了原告余某的姓名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撤销余某的财务负责人登记信息;以书面形式向余某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余某经济损失5000元。

责任编辑: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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