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的当事人李某来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将一面鲜红的锦旗交到民一庭法官李哲手中,对卧龙区法院公正为民、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表达诚挚的感谢。
2018年,李某到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议定的薪资构成是底薪加提成。2023年3月,由于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向李某支付工资,李某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李某针对被拖欠的基础工资、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将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至卧龙区法院,并要求被告公司股东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哲立即查阅卷宗材料了解案情,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提成工资的计算方面,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资和提成,被告则辩称,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的工资是依据其业绩和出勤状况综合考评后确定的,且工资已足额支付,不存在拖欠情况,至于提成部分,则是根据李某的业绩完成情况以及具体的已回收款项来确定的,未收回的款项则不予结算和发放,双方各执一词,多次调解均以失败告终。本院认为,尽管被告公司称工程款尚未收回,但李某已经付出劳动,如以未收回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对拖欠李某的工资及提成应予支持。随后,李哲对双方提供的工程结算清单、银行流水等进行详细审查,经过数天的仔细核对,理清了原告完成的九项工程的工程款,并依据约定确定了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同时,还确定了原告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在最后一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李哲依法判决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工资16885元、提成567973.27元及经济补偿15663.82元,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送达后,被告不服并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争议依旧较大,被告还提交了新证据。在二审判决前,一审承办法官李哲再次反复做双方的工作,经过两周的沟通,最终成功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二被告承诺在三个月内连带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业务提成款共计 35 万元,如果二被告未按期履行,则应支付李某 38 万元。
一面锦旗,一声感谢,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与信任,更是对法院干警的鼓舞与鞭策。下一步,卧龙区法院将持续推进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理合法诉求,关注企业的规范经营管理,努力为劳资双方化解难题,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