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8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原南阳市卧龙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召受贿、贪污一案依法做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13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对被告人受贿、贪污的赃款人民币560000元,美金3000元(折合人民币24832.2元)予以追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自2003年至2008年5月在担任卧龙区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给下属提供升迁机会、给下属子女、亲属安排、调整工作、拨付工程款、安排关照承揽工程、打招呼签订门面房开发合同、集资入股料厂获得分红、对自建房进行改造等方式收受35笔赃款,共计人民币53万元,其中索贿18万元。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以需要钱招待一些工作上的关系,自己刚到人大,不好让人大安排为借口,从卧龙区交通局县乡所的小金库中借用3万元,余召将此款占为自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南阳市卧龙区交通局局长和南阳市卧龙区人大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万元、美元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此外,被告人余召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30000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结合被告人余召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和退赃情况,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余召表示不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