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上午,卧龙区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在不到20天的时间里成功将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结,并于11月18日上午驱车70多公里,来到申请执行人的家中将10余万执行款亲自交到了受害人手中。
2008年12月13日下午约13时50分左右被告黄X、刘X雇佣司机薛X驾驶豫农用自卸车在卧龙区蒲山镇在由南向北调头时与原告王X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两轮摩车相撞,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下肢不能自由活动。在住院期间王X多次要求多次黄X、刘X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等费用,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王X向卧龙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黄X、刘X赔偿王X医疗费等费用13.8万元。
判决生效以后,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该案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找被执行人谈话,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并通过讲明利害关系,于情于理教育被执行人,在半个月的时间内,办案法官6次到被执行人家里做工作。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被执行人终于主动提出要与申请人协商。11月14日上午,双方在一起进行了协商。被执行人愿意一次赔偿13万元, 11月18日上午,被执行人将13万元现金全部交到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执行局干警的手中。办案法官考虑到被告人家住较远便将执行款送到申请人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