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保存通话记录最长时限为6个月,电信服务公司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许某想查询自己名下手机号码2017年至今的通话记录,但某电信服务公司拒绝了这一要求,仅提供许某最近6个月的通话记录。许某将某电信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电信服务公司提供其名下手机号码自2017年开通至今的通话记录,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主张其作为用户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要求某电信服务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根据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保存通话记录的最长时限为6个月,某电信服务公司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查询近5年通话记录 电信服务公司仅提供近6个月通话记录
卧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开庭审理,庭审中,许某提交其手机号码的电话费缴费记录以及其与某电信服务公司客服的通话录音,以此证明其缴费使用了这一手机号码,以及客服回应是否可以向其提供手机号码使用期间的通话记录的录音;某电信服务公司提交了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服务规范》文件一份,该文件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移动话费详细清单查询,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点到点短消息业务收费详单原始数据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电信服务公司保存通话记录的最长时限为6 个月,超过6个月的数据将自动覆盖,电信服务公司最多只能向用户提供6个月的通话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许某支付了电信资费,有权获得相应的服务,但对于查询本人通话记录,双方服务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双方相关权利义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许某作为某电信服务公司用户,拥有按照规定或按照约定向被告获取话费详单的权利,但双方对查询期限没有合同约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某电信服务公司遵守执行并参照《电信服务规范》规定,向许某提供原始话费数据(含通话记录)的最少时间为5个月,截至诉前,某电信服务公司已向许某提供了6个月的数据,并不违反规定。同时,某电信服务公司根据规定和行业规范,保存通话记录的最长时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的数据会自动覆盖,某电信服务公司最多只能向许某提供其6个月的通话记录等相关数据,因此,某电信服务公司拒绝许某查询2017年至今的通话记录详单,不违反规定。对于许某的主张,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许某支付的费用为每月使用号码支付套餐的正常支出,某电信服务公司提供了相应的通话、网络等服务,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
法官说法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有边界 用户的知情权不能任意行使
针对该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许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中,许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提出诉求请求,认为某电信服务公司应当向其提供2017年至今的通话记录,某电信服务公司拒绝提供此要求属于违约和侵权;某电信服务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没有为许某提供超过6个月的通话记录,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之处。
开户、缴费使用、查询、注销手机号码等都是用户的合法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的则要执行行业规定,知情权并不能任意行使,因此,卧龙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中认为许某的要求不合理不合法,均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