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卧龙区法院采取五项措施加强行政案件协调

  发布时间:2010-09-27 16:41:04


    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如何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做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妥善地化解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是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对此,卧龙区法院以案结事了为目地,采取五项措施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一是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形成协调办案共识。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着巨大的信访压力,信访案件居高不下成为制约行政审判效率和效果的最大障碍,区法院行政庭干警从增强责任意识入手,加大协调工作力度,提高对行政协调结案的认识,从主管院长、庭长到承办法官都树立了协调办理行政案件的意识,奠定了坚实的协调办案思想。

二是成立行政协调委员会,形成行政协调大格局。区法院按照省、市法院的统一部署,区法院积极主动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成立卧龙区行政协调委员会,行政协调委员会的成立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组织保障,在非诉行政行政执行案件的和解和诉讼案件的协调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出发,寻找协调办案切入点。起诉到法院的行政案件中,多数存在行政民事交叉的现状,找准切入点进行协调是成功的捷径。区法院行政庭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从案件矛盾的起因分析,找准纠纷的症结所在,然后以此作为切入点进行协调,民事纠纷一旦达成协议,行政案件就迎刃而解。

四是实行梯次协调,把协调作为必经程序贯彻始终。从案件受理到判决前,甚至判决后,始终将协调精神贯穿全过程,把不经反复协调不得裁判作为一项办案制度,办理的每一个案件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同时实行梯次协调,即先由主审人协调,然后依案件进展情况再由副庭长、庭长、主管副院长分别或一同参与协调,把协调成功作为最终目标。

五是突出行政首长参与,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协调合力。说服当事人仅靠法官有时会显得单一无理,区法院积极协调行政机关的主管领导到庭参加诉讼,增进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形成调解合力,从而促进案件协调解决。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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