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媒体关注

《南都晨报》报道:发挥审判职能 护航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2-09-06 10:27:25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9月3日上午,卧龙区人民法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1年,该院牵头的执行合同指标在全省54个市辖区中排名提升至第17名。下一步,卧龙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迈上新台阶,助力南阳建设现代化省副中心城市。

    合作公司产生矛盾 法官调解促双方继续合作

    案情:原告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重型电机有限公司、某电气公司系多年合作伙伴,双方公司相邻,二被告公司因出路占用原告公司的土地,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但被告自2004年以来从未支付过租金,后双方因业务合作产生矛盾,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认为:双方从2004年股改后一直合作至今,故被告从2004年至今免费使用土地,原告也未向被告主张过租金,基于该商务惯例,被告免费使用土地已成立,现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违背诚信原则,应驳回原告诉请。

    判决: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对权利义务的约定比较具体明确,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租赁款,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为促进双方合作共赢的目的,承办法官多次从中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庭外调解,被告继续租赁原告土地,本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意义:被告公司是我市重点龙头企业,原告公司也是成立近20年的重点企业,草率判决不利于双方公司的后续合作。经法院多次协调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工信部门等单位及学校和双方公司,努力缩小双方分歧,促进双方互相理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业务上也得以继续合作。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 法院为保护企业驳回请求

    案情:南阳某艾绒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2日登记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4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柏某、海某、王某,分别占股 50%、25%、25%。

    2018年,该公司增资至 100 万元,增资后柏某占股 80%,海某和王某各占股 10%。该公司每年按照2万元的固定数额向王某分红,2018年之后双方发生纠纷,该公司未再分红。2021年,该公司召开了两次股东会,王某参加了其中一次股东会。王某以公司自成立以来已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分红较少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据了解,该公司现处于正常经营和盈利状态。

    判决: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该公司存续不仅有利于股东的利益保护,还能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保障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的利益。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属于公司内部矛盾引发的,其可以通过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而不是通过选择解散公司而保护其权利。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意义:南阳作为全国中医药大市,著名的艾草之乡,艾草资源丰富,艾文化历史悠久。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法院在保护中小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地方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的司法担当。

责任编辑:K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527320 位访客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