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条禁令》

发布时间:2010-09-01 13:27:32


    为进一步严肃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省法院研究制定“十条禁令”。现印发全省法院,请遵照执行,并欢迎广大网民监督。

   “十条禁令”是全省法院今后工作中必须长期严格遵守的铁的纪律,全省法院和广大干警要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十条禁令”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任何法院、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接口不予执行。各级法院党组要把贯彻执行“十条禁令”作为促进我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作为推动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以严格执行“十条禁令”,带动和促进全省法院工作作风的转变和司法行为的规范。各级法院要向社会公布“十条禁令”的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省法院将设立专门督察机构,各中级法院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通过接受举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专项督查、专项整改。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违反“十条禁令”的线索,逐一登记、逐一核查,对查证属实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对有关法院有案不查、查而不究、究而不力的,坚决追究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十条禁令的内容现予公布:

    一、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和有案不立、不执、拖延办案;

    二、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所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钱物,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宴请、休闲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三、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参与营利性活动及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代理人,向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借用钱物,要求其报销各种费用;

    五、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资产评估、拍卖机构;

    六、严禁违反规定插手过问职务外案件,干预下级法院办案;

    七、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八、严禁滥用械具,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对当事人、申诉人、上访人采取冷、横、硬、推、拖等不负责任的态度;

    九、严禁酒后驾车、开庭、执行公务及在工作时间饮酒;

    十、严禁使用警(公)车旅游、参与婚丧嫁娶、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其他公车私用行为。

    违反“十条禁令”的,一律先停职检查,再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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