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个银行卡 盗取现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0-07-20 10:49:15


    储户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将银行卡遗留在取款机内,被随后取款的高某发现后,盗取了卡内现金18000元。昨天,卧龙区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3月5日下午6时许,高某到市区人民路一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发现取款机上有人遗忘了银行卡。高某见四周无人,便连续9次从这张银行卡上取款18000元。3月8日,受害人王某发现自己卡上的钱被盗取就报了警。案发后,高某的亲属将赃款全部退还给王某。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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