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户村民将承包经营的土地对外租给某公司 签订了10年租赁合同,但该公司3年后便不再支付租金 闹上公堂后,一方要求赔偿已投入成本,一方要求收回土地

《南都晨报》法官倾心调解 案件圆满执结

发布时间:2020-04-20 09:19:52


     本报讯(记者 郭浩梅 通讯员 魏锞) 租赁村民土地10年,但只支付3年租金后便不再支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该案经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又重审。4月14日,折腾近两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圆满调结。

    宋某系蒲山镇某村干部,因得村民信任,该村村民将承包经营的土地委托宋某,以宋某的名义对外出租,并与宋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2013年10月1日,宋某经村民允许,与南阳市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土地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均为10年,租金分别为前3年每亩1300元和1400元,3年后租金每年每亩递增100元。付款方式均为当年付清下一年的全部租费,若超期,宋某有权将土地收回,放弃地面附属物。但该公司仅向宋某交纳了3年的租金后,便一直拖欠未缴。故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去年8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

    但原告宋某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于去年10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还重审。

    案件发还卧龙区人民法院后,该公司以其先前已进行大量投入,包括林木成本、设施成本、工人工资、管理成本等100多万元,认为原告宋某应向其补偿30万元为由提起反诉。针对被告的反诉,宋某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超期支付租金,则原告收回土地,地上附属物归原告所有”,故被告无权要求补偿,但原告同意被告移走树木。

    开庭过程中,因案件涉及大笔土地租金难以兑现,地上种植的树木、搭建的房屋也难以处理,还牵扯到政府土地补偿问题。被告公司已濒临破产,原告宋某背后又涉及100多户村民。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法官李哲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并通知原告方代表和政府相关人员到法院当面协商解决办法,阐明案件最终实际后果。

    经过李哲的不懈努力,双方都做出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土地也终于回到了村民们的手中。⑥3

责任编辑:M    

文章出处:2020年4月20日《南都晨报》C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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