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 蕾 通讯员 王庆善
亲朋好友聚会,一起吃饭喝酒、娱乐、游戏,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了,但是,因为酒精的麻醉作用,酒后引发的纠纷与事故也不少见。昨日,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一起酒后外出游玩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经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终于有了结果。通过该案,您应当知道,参加一些社会活动时不要忽视其中的法律风险。
好友聚会丢性命
21岁的宋某与河北省的谢某在网上相识并成为好朋友,宋某邀请谢某来南阳玩。在南阳,谢某通过宋某又认识王某、刘某,并成为朋友。3天后,谢某、刘某、宋某在独山结拜为干兄弟。
次日,宋某电话联系王某与谢某一起到刘某家吃饭。中午四人喝了一瓶白酒、一瓶红酒、八瓶啤酒。下午喝罢酒后,刘某提议到南阳郊区一水库游玩。刘某打电话让朋友杨某开车过来,载着他们一起去水库玩。下午4点左右,四人到达水库。宋某、谢某、王某均说不会水。于是会水的刘某就脱了衣服下水,宋某、王某脱了鞋袜挽了裤腿,三人进入浅水区,并互相戏水。不幸的是,在泼水嬉戏中,宋某滑入深水区不见了踪影。刘某、王某以及当地船工均在水中摸找宋某,但均未找到。随后当地派出所及消防队赶到后,将宋某打捞出水,但宋某已死亡。
对于儿子的死亡,宋某的父母认为是一起刑事案件,要求追究儿子几位同伴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但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此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失子老人上法庭
随后,宋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等4人对儿子的死亡承担91万元的赔偿责任。宋某父母的理由是:刘某等人与儿子同在一起喝酒又同去游玩,相互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安全互助义务,儿子溺水身亡,同伴几人应负连带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称溺水事件属意外事件,没有证据证明宋某落水是由自己所致,另外事故发生后,自己还尽力施救,因此刘某认为自己无过错。他认为,宋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宋某不会游泳却下水与他人嬉戏,导致溺水死亡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杨某称自己当时未在喝酒现场,他开车送宋某等人去水库游玩纯属帮忙,在宋某落水的过程中杨某也不在场,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谢某、王某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孰是孰非法院定
针对该案,卧龙区法院一审认为,酒后去水库戏水是一种共同危险行为。刘某、谢某、宋某、王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事故前大量共同饮酒并且白酒、红酒、啤酒混喝,因此,其四人相互之间对酒后进行共同危险行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下水前,几个人相互之间都知道谢某、宋某、王某不会水,仅有刘某一人会水。刘某在事故发生当天,在其家中组织四人喝酒,酒后又组织四人到水库戏水游玩,进行共同危险行为,刘某在明知宋某不会水、衣服未脱的情况下,与宋某泼水嬉戏,导致宋某溺水身亡,因此,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为60%;宋某明知自己已大量饮酒后且不会水,仍然脱了鞋袜下水,因此,宋某造成自己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谢某、王某在宋某酒后下水时均未阻止,未尽提醒、劝阻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谢某、王某对宋某的死亡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杨某未与刘某等4人喝酒,也未下水,对宋某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杨某对宋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酒祸”给您提个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确定宋某父母的损失共计52.76万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根据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刘某向宋某父母赔偿31.65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8万元;王某和谢某各赔偿5.28万元,各支付精神抚慰金0.6万元。
一审判决下发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的扮演着某种法律角色,在请客、陪同他人喝酒过程中首先要适度,另外,请客人作为饭局的组织者,负有扶助、注意、提醒、照顾、护送或保证同饮者安全的义务,其他同饮者相互间也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我们在聚餐饮酒时或参加其他集体活动时,应当提高风险意识,知悉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