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 罡
3月7日上午,卧龙区人民法院七里园法庭走进光武街道中兴社区,对一起子女不赡养老人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判,并通过让群众旁听庭审的方式“以案说法”。
原告郭某和妻子薛某1973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子两女,子女四人现均已成家。2008年,原告郭某的妻子薛某因病去世。后郭某的房屋拆迁,郭某随长子共同生活至今。因郭某年事已高,且患糖尿病二十多年,合并并发症眼病、肾病急需子女赡养照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定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每月每家支付保姆费800元、药费200元;前期及后续治疗费由四被告均摊。
在庭审答辩过程中,郭某的两个儿子及小女儿表示愿意赡养老人。可大女儿则认为父亲系单位退休职工,有养老保障足够支付其生活费用。老人应由四子女轮流照顾、每人赡养三个月,费用在其养老金不足时各自支付,遇住院治疗大额支出时,四人均摊。自己无收入、居无定所,而且离婚后有两个孩子要照顾,虽然可以照顾老人,但无法支付过多的赡养费。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明理释法,他告诉四被告羊有跪乳之情,鸦有反哺之义,百善孝为先。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由于郭某的长女和郭某对赡养方式、赡养费意见分歧较大,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商议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四人每人每月给付郭某生活费40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的生活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以后的生活费于每月的10日前每人各给付400元);被告四人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郭某用药费200元(于2019年3月7日开始每月的10日前每人各给付200元);驳回了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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