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 二万八的辅导费谁来出?

发布时间:2019-03-26 14:33:25


    本报记者 吕文杰 通讯员 丁清凌

    宋先生的儿子是初中在校生,为了让儿子将来能考上好的高中,宋先生掏高价让儿子在一培训学校由专人进行“一对一”辅导。岂料,小宋成绩不提反降,一下子变成了班级的倒数第一,中考也砸了锅。气愤之余,宋先生决定不交剩余的7000多元学费,结果被培训学校告上法庭。成了被告的宋先生也反告培训学校,让其退还全部的2.8万元学费。

    拒绝支付培训费用

   小宋是我市某初中二年级的学生,还有一年就要中考了,因其学习基础较差,其父宋先生经过考察,决定在我市城区的某教育培训学校聘请老师,让儿子上“一对一”辅导课进行补习。

    经双方协商,由该学校对小宋的数学、物理、化学、英语四门功课进行一对一辅导,每课时40分钟,每课时90元。

    随后,小宋在2015年7月15日至11月7日期间接受了该学校的培训。宋先生为儿子小宋交纳培训费四次,共计2.8万元。但从当年10月15日起,宋先生欠付培训费,至当年11月7日,共拖欠培训费7875元。培训学校多次催要,宋先生拖欠不付,培训学校为此提起诉讼。

    家长反诉培训学校

    宋先生获悉自己的儿子成了被告后,一气之下反过来又把学校给告上法庭,不仅不交剩余的学费,还要求学校退还已交的2.8万元。

    宋先生的理由也很充分:该培训学校仅仅是一家提供短期培训的教育机构,不具有全日制办学资质,校长没有教师资格证,学校没有收费许可证。培训学校夸大自家办学资质及师资力量,承诺培训教育效果,保证小宋考上市内高中,但实际上该校没有完全履行培训管理义务,以至于小宋的学业被耽误,学习成绩不进反退,退至班级倒数第一,未能达到培训教育目的。因此他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培训学校返还培训费2.8万元。

    法官说法

    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宋先生将儿子送入学校接受培训并按双方约定交纳培训费,说明双方达成了教育培训口头契约,并自愿履行。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培训学校的权益应予支持和保护。但培训学校感觉学生在本校学习效果达不到预期情况下,应果断中断学生在此的学习,而不应以家长只要交费、学生学不学自便的态度去对待学生的成长和教育,这是极不负责任的教育态度。

    卧龙区法院因此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的实质是教育质量的纠纷。结合本案情况,学校与学生按二八分担责任为宜,小宋承担80%责任,培训学校承担20%责任。

    法院判决,小宋共接受424.5个课时的培训,减去有异议的10个课时,共414.5个课时,减去已交的2.8万元,小宋应补交培训费1844元。驳回教育培训学校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宋先生父子的其他反诉请求。⑬4

责任编辑:D    

文章出处: 3月26日《南阳日报》第A6版:法治视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