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公开审理涉恶案件 提升群众安全感

发布时间:2019-01-15 10:11:36


核心提示

    近日,卧龙区法院重拳出击,集中、接连公开审理了6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对涉黑的4个团伙共18名被告人进行审理,对全区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本报记者 吕文杰 通讯员 丁清凌

暴力收车 破坏社会秩序

    对被告人路某、李某亮、刘某、李某光4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和杨某、李某彬2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并案审理。

    被告人路某、李某亮、刘某、李某光系深圳市某金融有限公司贷款管理部员工,负责为公司收取在该公司担保贷款的逾期车辆。自2017年开始,该团伙采用威胁、恐吓等暴力收取的方式和趁人不备偷取的方式先后多次在河南、湖北两省收取被害人在深圳市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8台抵押逾期车辆。

    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团伙肆意滋事,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李某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阻挠施工 强迫签订合同

    对被告人张某、刘某君、刘某龙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和被告人蒋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进行并案审理。

    2015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刘某君、刘某龙、薛某为了承建、入股被害公司的几项工程,多次组织村民阻挠被害公司施工,并采取暴力、威胁、到乡政府吵闹等手段强迫被害公司或施工队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继而达到从中谋取利益的目的。张某、薛某等4人的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刘某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刘某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拦路敲诈 退赔悔不当初

    公开审理被告人蒋某召、曾某欣、蒋某苗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2018年4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蒋某召、曾某欣、蒋某苗预谋对外地途经南阳的拉砂车实施敲诈,而后三人分别或者共同驾车,采用对拉砂车司机威胁、拦截等手段,敲诈勒索赃款共计51950元,三人分肥,案发后已退赔。

    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蒋某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曾某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收“管理费” 不交就掀摊位

    公开审理被告人柳某、聂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柳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孙某、刘某、聂某、李某,在南阳市某市场对早市流动摊贩以不交管理费就掀摊位、不让在此做生意的方式,收取50余名早市流动商户管理费70余万元。2015年11月,被告人柳某成立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南阳市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某、聂某以管理市场之名,迫使经营商户统一购买自己的商品,并且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被告人柳某、聂某、刘某、李某、孙某以威胁、恐吓或者其他手段,在南阳市某中心市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

    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犯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共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2万元,被告人聂某犯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共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共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共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责任编辑:D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9.1.15 第A6版:法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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