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伐树摔伤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9-01-08 10:03:51


庭审直击

本报记者 吕文杰 特约记者 丁清凌

    家属院内帮忙修树,不慎摔伤失忆。究竟是在物业公司指派下帮助业主修剪树枝,还是义务帮助业主修剪树枝?五被告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为了治病,伤者花费了不少医药费等费用。这笔钱,究竟谁来承担?

    2018年12月25日,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走进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对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判。

    张某、赵某、王某、李某甲、李某乙是同一家属院居民,因家属院内小学门口围栏外有两棵玉兰树从根部倾斜,对过往行人及学生存在妨碍和危险,学校及居委会向物业反映,要求将两棵树伐掉。赵某、王某为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联系张某伐树。双方商定物业不支付报酬,张某自带伐树工具,伐倒的树木归张某所有。

    2017年4月22日,张某自带伐树大锯伐树,赵某、王某负责进行现场疏导。此过程中,李某乙向赵某、王某二人反映有棵玉兰树影响自家采光,希望能够帮助修剪树枝以透光,赵某、王某未应允。

    赵某、王某辅助张某将两棵树木放倒并锯成小段时,已临近中午,二人回家吃午饭。后李某甲、张某、李某乙三人来到李某乙所要求修剪树枝的玉兰树旁。李某乙从自家搬出木制梯子搭在树干上,李某甲扶着梯子,张某登梯爬树。不料刚爬到树上,未待开工,张某便从近三米高的树枝上突然掉下,头部着地,当场受伤,随即入院医治。

    后张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南阳某物业公司、该家属院物业负责人赵某和王某、原物业人员李某甲、业主李某乙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外用药费用、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受家属院物业负责人赵某指派砍伐门口两棵树木,所伐树木仅是位于学校门口的两棵玉兰树,因此张某完成这两棵树的伐树任务后,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即告结束。张某完成物业所托的伐树任务后,到李某乙家的窗下修剪影响李某乙家窗户采光的玉兰树,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是受物业公司的指派为李某乙修剪树木。结合张某修剪树木系满足李某乙的需求,李某乙提供梯子帮助张某完成了上树行为,故认定张某与李某乙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应对张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另,张某自带专业伐木工具,并自认经常砍伐树木,对于砍伐树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有足够的防范意识,其在未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爬树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一定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并未在某家属院服务,对本案不承担责任。被告赵某、王某、李某甲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法院酌定张某承担40%的责任,李某承担60%的责任。综上,判决李某乙支付张某60527.72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D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9.1.8 第A6版:法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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