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意和申请人达成和解”、“下个月一定履行”、“我正在催收欠款,钱一到我马上就还”。近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刘某实施抓捕,并将其拘留十五日。
2000年7月6日,刘某从张某处借款165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刘某总是以没钱为由推诿不还。无奈之下,张某于2010年12月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6500元及利息135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仍拒不履行,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刘某仍未履行。执行法官多次电话催促刘某应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鉴于当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条件的限制,被执行人刘某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不得不暂停执行。2017年5月17日,申请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准许立案。立案后,承办法官一方面联系被执行人刘某,一方面着手网上查控其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令执行法官意外的是,十几年过去了,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刘某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并没有气馁,而是跟申请人保持联系,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近日,在一次集中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刘某拘传至法院,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被执行人刘某被依法拘留第二天,执行法官赶到拘留所对其进行谈话,刘某此时才幡然悔悟,主动向法院交纳30000元执行款,申请人也主动放弃了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使得这起“骨头案”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法院的判决不是一张白纸,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是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