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龙法[2017]24号 签发人:刘元伟
南阳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指挥中心工作管理规定
为规范执行工作,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管理职能,依托信息化技术支撑,建立统一的执行指挥体系,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根据有关规定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南阳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运行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依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履行协调处置、指挥调度、督办管理等职责。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主要包括:
(一)接受和听取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
(二)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
(四)执行事项委托管理;
(五)执行款物管理;
(六)信访督办;
(七)网络舆情督办;
(八)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
(九)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报备;
(十)执行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处置;
(十一)远程执行指挥、会商;
(十二)收集、上报执行工作信息;
(十三)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其他执行事项的信息化应用工作;
(十四)执行实施绩效考核;
(十五)网络查控、网络拍卖;
(十六)其他事项。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指挥管理平台推送的监管信息,督促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核查办理有关督办事项。
第五条 上级法院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发起的督办,执行指挥中心应及时接受、办理或转发督办事项,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及时接受、办理督办事项。督办事项应在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在系统中回复。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充分运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会商、通知公告等功能系统,加强协调、指挥职能作用发挥。
第七条 在执行过程中有涉及执行办案财产查控、失信惩戒、执行指挥平台、执行委托、网络拍卖、执行公开、执行舆情、执行信访等系统操作应用问题,可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请求功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送。
第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领导现场办公制度,院长每半月到指挥中心办公一次,执行局长办公地点在指挥中心。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专门办公场所,配备专门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并按照信息化要求配备执行指挥平台运行所需装备,满足指挥平台运行、工作管理、组织实施本院集约化执行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在以下期限内完成相应工作:
(一)立案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等系统查找初次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二)收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等系统查找财产保全案件的被申请人可供保全财产信息;
(三)收到决定悬赏查找财产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执行事项委托系统收到辖区法院执行事项委托或受托信息后,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或转发;
(五)执行事项委托系统接收委托本院的执行事项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六)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撤销、更正和删除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更正或删除失信信息;
(七)接到上级法院远程执行指挥指令后,在十分钟内与上级法院远程执行指挥平台进行技术联调和对接(非工作时间在一个小时内);
(八)收到其他法院远程执行会商请求后,提前三十分钟其进行技术联调和对接。
第十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根据案件办理和执行行动需要,统一调度全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全程录音、录像,以便指挥中心第一时间了解到执行现场的情况,指挥中心应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发布指令。
第十三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以下紧急事项的,执行人员应立即通过所在执行局领导向执行指挥中心报告:
(一)需紧急依法控制相关人员或财产,可能遭遇重大阻力的;
(二)发生执行突发事件的;
(三)其他需紧急处理的事项。
执行指挥中心接报告后,应迅速研究应急方案,指令辖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紧急处置,并要求在处置完毕后三十分钟内报告结果。
第十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周制作《执行工作情况通报》,实行半年通报及年终总结通报,对执行质效、节点管理情况、信访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