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审判执行干警轮岗交流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07 10:17:28


宛龙法[2016]76号                     签发人:刘元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审判执行干警轮岗交流制度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院干警作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干警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根据《法官组织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轮岗交流按照“鼓励竞争、推进交流、优化结构、提升素质”的总体思路有序推进,重点安排审判执行岗位干警轮岗交流。

  第三条 轮岗交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工作优先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 轮岗交流的对象及范围:

  (一)审判执行岗位干警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应当轮岗交流;任职满5年的,必须轮岗交流;

  (二)拟提拔人员(重点为后备干部),有计划的安排岗位交流;

  (三)新招录人员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四)党组认为需要轮岗交流的岗位和对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轮岗交流,或暂缓轮岗交流: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其他不适合轮岗的。

  第六条 干部交流轮岗严格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的规定执行。具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交流轮岗名单。政治处人事科对照上述条件对全院所有岗位进行调查分类,结合工作实际,初步拟定轮岗交流干警名单;

  (二)组织考察和征求意见。对符合交流条件的对象进行综合考察,由政治处负责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轮岗交流方案;

  (三)党组讨论决定。召开党组会,根据轮岗交流方案讨论决定岗位、轮岗人选;

  (四)办理任职手续。公示轮岗交流干警名单、岗位,并按分工开展轮岗前谈话,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印发

责任编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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