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腾房”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2015年8月,吴某与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吴某将其位于南阳市张衡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处的某小区单元房卖给吕某,总房款33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吕某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向吴某支付定金5万元整,7日内交付首付款18万元,余款15万元在2016年3月31日内全部支付。合同签订后,吕某按约定支付了21万元购房款后,余款经吴某催要一直未付。吴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限吕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恢复原状退还给吴某。
在法定时间内,吕某未履行腾退义务,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吕某在交付房屋尾款时,个人原因骨折住院,因联系不畅,吴某在误会中将吕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屋。了解这一情况之后,执行干警考虑到双方当时存在一定的误解,另吕某已花费20万左右将房屋装修,如腾出房屋将造成装修费用的损失,遂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解决,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吴某同意将房屋继续卖给吕某,吕某也主动将尾款全额交付并按照现在市场房价补交给吴某12万元,吴某表示以后积极配合吕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