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法院出台制度规范财产保全问题

  发布时间:2010-05-21 10:21:25


为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完善、弥补、纠正当前办案实践中不科学的保全方式,减少避免因保全不当而引发司法赔偿案件及涉法上访情形的发生,充分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良性发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能,卧龙区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辖区案件特点出台了《卧龙区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有12条,分别从保全担保的范围方式、财产保全的协调配合、审查制度、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扩大保全担保的范围及方式。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方式可以是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第三人提供的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以及专业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金融机构必须由上级机构出具担保函。其中,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担保书并提供财产证明原始凭证;专业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财务状况及已担保情况;申请人以车辆或房产提供担保时,需提供产权证照原件。

  二是明确财产保全的协调配合。财产保全的有效实施往往需要与银行、房管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充分配合,才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该规定明确在对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扣押、冻结有权属证书的,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效预防了因担保物的转移、变卖、毁损、灭失,而使人民法院承担非刑事赔偿案件的发生。

    三是严格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制度。审判人员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财产担保情况,对于担保物是不动产的,责令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权属情况证明,同时必须查清其权属以及该物权有无设立担保、抵押等,对于专业公司的信用担保严格审查其财务报表,并对其财务状况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做出判断。

    四是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使保全担保程序更扎实。该规定提高对当事人告知的质量,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将保全的有效期限及届满日期、继续保全提出的方式及时间、续保情形等全部详细情况告知原、被告,便于原告行使权利,督促被告履行禁止义务。

    五是完善对保全解除的方式。规定对解除保全的情形进行分类规定,分为以当事人申请解除和法院以职权解除。当发生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或法院裁判生效后被申请人自动全部履行义务等情形经有关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解除保全。当发生原告撤回起诉、申请人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并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等情形,法院可以职权裁定解除保全。通过对解除的情形的明确规定,避免财产保全无期化的发生,有效避免法院做出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审理、执行程序终结后没有及时解除保全措施,致使查封等保全措施长期存在,造成的种种弊端。

六是首次明确了专业担保公司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使一些无财产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不因无财产提供担保而使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民事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提高了保证的质量和公信度,确保了财产保全的质量。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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