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吕文杰 特约记者 丁清凌
“我错了,我无知,我冲动,不懂法律,请法庭不要拘留我,我把吃了的借条重新写一遍,我还钱。”近日,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被告人当庭毁灭证据,他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原告吴某和被告杨某系邻居关系。2013年6月、2014年6月,杨某分两次从吴某处借款共计1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向吴某出具借据两份,约定月息1.8%。在借款初期,杨某支付利息比较及时,但是自2014年9月杨某不再支付利息。经吴某多次催要,杨某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吴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
7月16日,卧龙区法院潦河法庭对该起案件展开在庭前调解,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被告杨某拿到原告出示的借条和收条原件后,飞奔下楼,跑到法庭大门口把两个条子撕得粉碎并吞食。随后,杨某又回到庭里说:“我把原件已经吃了,看你们怎么办?”
承办法官告知杨某,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扰乱了法庭秩序,法庭将通过法定程序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杨某一听后悔不已,连声道歉,请求法庭不要拘留他。
在法官的训诫和批评教育下,杨某非常诚恳地承认错误,重新书写了借条、收条,并书写了一份悔过认错书。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吴某和杨某当庭达成协议:吴某放弃借款利息,杨某以前支付的借款利息47520元折抵本金后,下欠102480元杨某愿意支付10.5万元,分六年支付,每年10月30日前支付1.75万元。如果有一期未能按照承诺还款,吴某可以直接按照本金15万元申请执行杨某,并自2014年9月11日起按照月息1.8%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