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游船上的意外

发布时间:2018-08-21 17:20:50


 本报记者 吕文杰 特约记者 丁清凌

    核心提示

    花季少女和同伴租船在白河游览区荡舟,途经公式阳桥下方时,试图跳到桥下的石墩上,却不慎掉入河中溺亡。悲剧发生后,女孩家人伤心欲绝,而船家认为自己提供了救生衣,但是女孩拒绝穿上,他们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在经过警方调解失败后,两家为此对簿公堂,卧龙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跳船导致落水身亡

    2016年7月31日下午,佳佳(17岁)和朋友欣欣一起到白河边玩。在公式阳桥附近岸边,佳佳和欣欣在被告李某夫妻处租赁脚踏游船一只,约定每小时10元,欣欣交了100元押金,被告的一位雇员就解开游船让佳佳和欣欣上船,并交给两人两件救生衣,但两人嫌热并没有穿。

    当佳佳和欣欣游玩至公式阳桥下时,佳佳想把游船绑在桥柱上,爬到桥柱下面的石墩上玩,可是她在从船上向石墩跳时不慎落水,后被人救起送入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查明,李某夫妻在白河游览区开设的游船租赁点,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意外发生后,警方出面调解,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佳佳的母亲遂将李某夫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7060元。

    船家举证无过错

    庭审中游船出租方李某夫妻认为,他们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一,游船出租方已经尽到了危险提醒告知义务。在租船的入口处、租船房间门口、游乐船中间的醒目位置,均张贴有“租船须知”,上面明确告知“上船时应自觉穿救生衣。”“不许上附近岛屿,不许在游船上打闹和嬉水、晃船、换位及下水游泳,不许在船上做任何危险动作,严禁往桥墩上栓船及攀爬桥墩等危险动作,乘船时应躲避河内杂草和障碍物。”且游船上配备有救生衣,船方工作人员张某也一再告诫二人要穿救生衣,二人嫌热不穿;其二,所租赁的游船没有质量原因等不安全因素;其三,佳佳落水是在攀爬到桥墩上后脚滑所致,和游船出租方没有关系。其四,租赁方在事发当时立即开动快艇出动人员进行打捞,不存在延误打捞等扩大因素。其五、在派出所的“出警情况说明”中并未认定佳佳的死亡和游船出租方有什么因果关系或责任,佳佳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租赁方担三成责任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佳佳生于1999年9月1日,事发时尚不满1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民事权利的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其监护人佳佳的父母应对其日常生活有照顾监护的义务,且她已接近18周岁,对于游玩水上项目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在游玩时不听船方劝阻,执意不穿配备的救生衣,到船舱外活动,才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因此,佳佳的父母及死者佳佳对于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夫妻作为出租游船方,在未成年人租赁游船时不谨慎审核租赁人的实际年龄,将带有危险游乐项目的船只租赁给了未成年人,且在游客游玩过程中未配备必要的安全护理人员,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对于事故的发生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原、被告的责任比例应酌定为7:3为宜。遂判决被告李某夫妻赔偿佳佳母亲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0118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驳回佳佳母亲的其他诉讼请求。4

    

责任编辑:D     

文章出处:2018年8月21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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