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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丁清凌 刘小宁)不小心撞死一名不知名的流浪汉,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的司机孙某在交给邓州交警大队16万元事故押金后,心里一直有个疑问:这笔钱该不该掏,能不能要回。为此,孙某到卧龙区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这笔钱。卧龙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10日18时,孙某驾驶车辆将一过马路的男性无名氏撞倒,该无名氏经抢救无效死亡,从穿着上判断可能系流浪人员。经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被害人无人认领,驾驶人孙某在交警大队预付事故押金16万元,交警大队出具了相关票据。近年来一直未找到该无名氏的家属,孙某多次向交警大队索要事故预付费,被告拒绝返还。孙某于是向卧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归还事故预付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原告自愿缴纳交通事故预付金实质是对事故中死亡的无名氏的赔偿,是履行法定赔偿义务行为。尽管被告在收据上书写的是交通事故预付金,但实质上就是对死者的赔偿金,书写名称不同不影响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同时,因该赔偿金的缴纳,作为量刑时的从轻因素对肇事司机做出从轻判决,现原告要求退还与生效的刑事判决相悖。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关于撞死无名氏的赔偿存在有法律的空白,因为无名氏的身份、年龄、亲属等信息难以确认,故赔偿不可能计算准确的数额。该部分押金不能等同于全部的赔偿金。交警大队收取押金并交付财政部门系对赔偿金的提存,待无名氏的身份确认后,权利人再行主张权利时,提存款项能够予以返还权利人。虽然现实法律规定不明确,但是为避免肇事者不履行赔偿义务或者出现今后赔偿金难以索要的情况的出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