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撕毁吞食借条 面对拘留写下悔过书

  发布时间:2018-07-17 10:20:44


   “我错了,我无知,我冲动,不懂法律,请法庭不要拘留我,我把吃了的借条重新写一遍,我还钱。”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潦河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在庭前调解时,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被告杨某拿到原告出示的借条和收条原件后,飞奔下楼,跑到法庭大门口把两个条子撕得粉碎并吞食。随后,杨某又回到庭里说:“我把原件已经吃了,看你们怎么办?”该案承办法官告知杨某,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扰乱了法庭秩序,法庭将通过法定程序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杨某一听后悔不已,连声道歉,请求法庭不要拘留他。

    原告吴某和被告杨某系邻居关系。2013年6月、2014年6月,杨某分两次从吴某处借款共计15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向吴某出具借据两份,约定月息1.8%。在借款初期,杨某支付利息比较及时,自2014年9月杨某不再支付利息。经吴某多次催要,杨某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吴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在本案的庭前调解过程中,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在法官的训诫和批评教育下,杨某非常诚恳的承认错误,重新书写了借条、收条,并书写了一份216字的悔过认错书。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吴某和杨某当庭达成协议:吴某放弃借款利息,杨某以前支付的借款利息47520元折抵本金后,下欠102480元杨某愿意支付105000元,分六年支付,每年10月30日前支付17500元。如果有一期未能按照承诺还款,吴某可以直接按照本金150000元申请执行杨某,并自2014年9月11日起按照月息1.8%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一旦认定事实的关联证据被撕毁、销毁,法院判决时一般由撕毁、销毁证据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很可能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责任编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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