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卧龙区法院执行法官把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赵某拘传至法院,经过多轮协商,终于促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法官在办理案件中付出的辛勤工作和公正执法的精神表示感谢。
2016年,王某与赵某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向赵某提供某品牌白酒。2017年1月21日,赵某向王某出具供货结算单,赵某应向王某支付货款32500元,后经王某多次催要,赵某一直推诿不还,王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案件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王某支付货款325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依法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赵某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仍拒不履行义务,并且赵某长时间在外地不与法院联系。5月4日,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得知赵某正在辖区一出租屋内。执行干警立即行动找到赵某,正在出租屋内的赵某怎么也没想到执行法官会突然出现在自己面前,只得配合执行工作。
在法院执行局,赵某声称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只有一套住房已经抵押,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财产,经调查,除了已经抵押的房屋,赵某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申请人在外地,承办人通过电话协调,告知其执行情况并积极协调相关执行事宜。谈判伊始,双方对还款总额、利息计算、还款时间等存在很大差异,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尽最大的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经过长达4个小时艰难的谈判,双方当事人看到法院解决执行问题的恒心和打击老赖的决心后,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先偿还执行款1万元,剩余款项分期偿还,每月偿还2000元,直至所有欠款项偿还完毕为止。
当天下午,被执行人的朋友赶到法院送来了1万元执行款,被执行人赵某承诺将按照约定定期偿还剩余欠款,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