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被拘留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是后悔不已,有些字是不能随随便便就签的,签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月25日,被提前解除拘留的贾某,羞愧地对执行法官说。
2015年1月23日,李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贾某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李某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贾某诉之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181800元,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义务。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为了逃避执行,下落不明,其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贾某则认为自己很冤,没有用钱,不愿承担担保的“还款义务”。
2018年5月15日,执行干警将贾某强制传唤到法院。该案承办法官党阳耐心做贾某的思想工作,并析明拒不履行义务的利害关系。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强制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当天,被执行人贾某被送进了拘留所。
拘留10天后,迫于法律威慑力,贾某表示愿意让亲属帮忙筹款履行。5月25日上午,贾某的弟弟带着执行款急匆匆地赶到法院,案件圆满执结。鉴于贾某的悔过态度和积极履行义务的表现,法院决定当天对其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