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杨某向他人借钱后,千方百计地拖延不还,当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对其实施强制拘留时,立马服软。在法律的威慑下, 3月20日,杨某的家人交纳了全部执行款。
2016年9月6日,杨某向张某借款35000元,并写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张某向杨某催要,均被杨某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无奈之下张某将杨某告上了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协议生效后,杨某仍拒不履行,张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电话联系杨某尽快履行。刚开始,执行法官还能联系到杨某,后来杨某就玩起了失踪,电话不接大门也紧锁,案件陷入了僵局。
3月20日,执行法官接到线索,说被执行人杨某在家中出现,执行法官随即驾车前往。执行法官赶到杨某家中,当即亮明身份,并当场向其释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可被执行人态度强硬,一直在辩解没钱还债,企图蒙混过关。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强制将被执行人杨某带回了执行局。
在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警告杨某如果再不主动履行,将会被依法拘留。杨某见法院来真格的,当即软了下来,不停地打电话联系亲戚和朋友积极筹款。当天下午19点,被执行人杨某的家人匆忙赶到法院,送来了全部执行款,并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亲手交给了申请人张某。接到全部执行款后,申请人张某对被执行人表示谅解,案件圆满执结。鉴于被执行人杨某履行完执行款,且态度较好,卧龙区法院依法解除对杨某的拘留措施。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本案中,在杨某家人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法院依法将杨某提前释放。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奉劝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