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月23日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司法解释,并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
《执行和解规定》共20个条文,重点区分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明确指出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以及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五个方面的问题。
《执行担保规定》共16个条文,重点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确立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以及明确执行担保的追偿权。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共24个条文,主要涉及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拓展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统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以及明确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衔接五个方面的内容。
为正确把握该三个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及重大意义,促进其在执行工作中得到正确、全面、有效的落实,2月24日,卧龙区法院执行局组织执行干警认真学习了该三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条款。
学习会上,该院执行局局长江毅轩对该三个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的解读,逐字逐句仔细研读,对主要修改点作了详细阐述,并就疑难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执行干警们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确保学习效果。
通过学习,执行局干警们表示,要第一时间将该三个司法解释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并要继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个人业务技能,争做业务过硬的执行法官,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开创法院执行工作新局面。
近年来,该院紧紧围绕“两保一创”工作目标,以“精神领院、实干兴院、管理强院”的发展思路,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和法院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注重培养一批既懂理论又精业务的高素质法官,坚持定期开展专项学习活动,干警的业务理论水平及办案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为较好的完成司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