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记者 孙科 通讯员 常照军
手头不是太宽裕,但还想要有辆车,不少人会选择购买二手车,但这其中,也隐藏着一些风险。
这不,家住南阳市杨某就碰到了这样的闹心事。
【事件】
买到二手事故车,他损失8万多元
2012年,景某将某货运公司的一辆挂车出售给刘某,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
两年后,2014年2月份,刘某又以景某的名义将该车卖给杨某,并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车辆暂不过户,协议签订前因该车所引起的一切 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均有刘某承担。
当年4月份,该车在年审时发现没有车架号而无法通过年审。经买主追问得知,该车曾因交通事故导致大梁损害更换,因而没有车架号,直到2014年 7月23日补齐手续后才通过年审。
经评估,该车因无法年审导致停运给杨某造成重大损失,杨某遂将景某、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景某、刘某共同赔偿损失8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
买家、卖家都需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景某的名义与杨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刘某转让车辆时隐瞒了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没有车架号的事实,导致该车未能通过年审,刘某已构成违约。杨某因车辆无法正常通过年审而 停运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有刘某予以赔偿。但原告杨某在在购买车辆时自身也存在疏忽,应承担40%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刘某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公序良俗,应承担60%的责任。
1月15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景某、刘某共同支付原告杨某损失41850元。
(河南商报编辑 张雅露 高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