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 常照军 康 宏)买主购买一辆二手车搞运输,付完全款年审时却发现该车曾发生重大事故无法通过年审导致车辆停运,买方认为卖方明知是事故车却未说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卧龙区法院判决景某、刘某共同赔偿杨某损失。
2012年,景某将某货运公司的一辆挂车出售给刘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2014年2月8日,刘某以景某的名义将该车卖给杨某,并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车辆暂不过户,协议签订前因该车所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均由刘某承担。2014年4月,该车年审时发现没有车架号而无法通过年审,经买主追问得知该车曾因交通事故导致大梁损害更换,因而没有车架号,直到补齐手续后才通过年审。经评估,该车因无法年审导致停运给杨某造成重大损失,杨某遂将景某、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景某、刘某共同赔偿损失81000元。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