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吕文杰 通讯员 常照军
客运司机杨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搞运输,付完全款后却发现该车曾发生重大事故,以至于无法通过年审,最后他的运输业务也停下了。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景某将某货运公司的一辆挂车出售给刘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去年2月8日,刘某以景某的名义将该车卖给杨某,并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后来该车年审时发现没有车架号而无法通过年审,经买主追问得知该车曾因交通事故导致大梁损害更换,因而没有车架号,直到7月23日补齐手续后才通过年审。经评估,该车因无法年审导致停运给杨某造成重大损失,杨某遂将景某、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景某、刘某共同赔偿损失81000元。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转让车辆时隐瞒了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没有车架号的事实,导致该车未能通过年审,刘某已构成违约。杨某因车辆无法正常通过年审而停运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刘某予以赔偿。法院判决被告景某、刘某共同支付原告杨某损失41850元。